1.创业类人才是指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 30%,一般应具有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
2.企业创办时间应在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3.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和支持计划的创业类人才;
4.企业核心业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企业获得由区委区政府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 500 万元,且所有投资机构占企业股份总比例不高于 30%;
5.所创办的企业在本领域内取得重大研发成果,业绩表现突出,或具有较高成长性,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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