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企业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汕科字〔2019〕11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一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汕尾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研发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
4.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
5.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报表;
4.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有经县(市、区)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提供其认定成立文件;或企业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5.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及购置凭证;
6.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材料;
7.政府部门立项研发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研究开发活动材料;
8.研发人员材料(属于依托单位研发人员需提供工资表、学历职称证明,属于合作共建单位研发人员需提供共建合作协议、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证明);
9.产学研合作材料。
申报材料须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须登录“汕尾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xm.gdstc.gd.gov.cn/sw/login)”注册。“主管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选择相应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汕尾高新区。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2.申报。各申报单位通过“汕尾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完成系统申报。完成系统申报后,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交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送受理地点受理。
3.审核推荐。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属地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形成汇总推荐表加盖公章送市科技局。
4.受理
(1)受理要求。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到受理地点受理时,须在“广东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gdzwfw.gov.cn)选“法人事项”的汕尾市科技局服务事项——“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填写业务申请表单受理。
(2)时间安排。系统填报截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17时;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2023年3月30日17时;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4月3日17时。
(3)受理地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处市民服务广场3楼综合窗口。受理地点联系人:黄小芹,联系电话:0660-3828033。
(4)业务咨询。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电话附后)或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陈耀芳,联系电话:0660-3369796。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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