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发展,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一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专业孵化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专项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建立了融资授信的合作关系;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6.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7.孵化专项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专项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8.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9.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10.提供已建成的线上服务平台资料;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以及电子版,送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后,正式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受理。
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4月3日17时。
受理地址:汕尾市市政府办公楼2楼222室。
业务咨询: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电话附后)或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陈耀芳,联系电话:0660-3369796。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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