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入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材料(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扫描件一份)。请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把企业申报材料交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审核原件后,于2023年3月9日(星期四)前提交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至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2月27日
(联系人:贸发处 林岚,81096078,第三方评审机构联系方式: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30楼,广东泽信会计师事务所 周冬冬,18820035025)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入库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入库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一)广交会特别展示项目。
为鼓励企业提升线上展览效果,对获得131、132届线上广交会展位并实际参展的企业所发生的3D、VR展示等制作费用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二)品牌培育项目。
支持企业收购境外国际品牌和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企业收购境外国际品牌的项目,按照每家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0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对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项目,按照每家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二、支持对象、标准、期限
(一)广交会特别展示项目
1.支持对象。
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网上实际参加第131、132届广交会且发生3D、VR展示等制作费用的企业(须在省商务厅提供的131、132届广交会3D、VR企业名单内)。且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支持标准。
对获得网上第131、132届广交会展位并实际参展的企业所发生的3D、VR展示等制作费用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3.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品牌培育项目。
1.支持对象。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且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企业,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申报收购境外国际品牌项目的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①2021年度企业交纳所得税额500万元以上、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②收购品牌项目标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③累计股权收购达到100%。
(3)申报面向境外宣传推广项目的企业还需符合以下
条件:
①在国内拥有自主品牌且已对该品牌在境外推广地注册商标,在支持时段内已进行推广或广告投放;②2021年度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2.支持时间。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依据。
3.支持标准。
(1)收购境外国际品牌项目。按照每家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0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2)面向境外宣传推广项目。按照每家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在以广州企业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项目中,仅对在我省(不含深圳)注册的控股子公司项目予以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广交会特别展示项目
1.广交会特别展示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与委托制作单位签订的合同(需列明费用是用于制作广交会3D、VR展示等用途)。
5.支付制作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则上131届付款时间需在2022年4月15日之前,132届付款时间需在2022年10月15日之前)。
6.3D或VR展示用于广交会的证明材料(如照片或网页截屏图片)。
(二)收购境外国际品牌项目
1.申请报告。
2.《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打印)。
3.品牌培育项目(收购境外国际品牌)申请表(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及其境外全资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6.申报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的收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7.收购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收入额、所得税额及相关内容)。
8.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9.企业所得税额缴纳证明(含纳税金额等信息)。
(三)面向境外宣传推广项目
1.申请报告。
2.《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打印)。
3.品牌培育项目(面向境外宣传推广)申请表(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
5.宣传、推广活动等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或相关视频)。
6.推广合同及其费用支出凭证、发票。
7.以广州企业集团总部名义申报控股子公司项目的,提供股权关系证明。
8.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收入额、所得税额及材料要求的相关内容)等。(含附件4表格)
9.境内外品牌商标专用权或注册证明。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资金、劳务费、津补贴等)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商务厅经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六、资金使用其他要求
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附件:1.广交会特别展示项目申请表
2.品牌培育项目(收购境外国际品牌)申请表
3.品牌培育项目(面向境外宣传推广)申请表
4.品牌培育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格式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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