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青海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青科发政〔2022〕32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依法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青海省辖区内注册满1年以上,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与举办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所500平方米(含),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含)。科技服务类研发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科研办公场所面积和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
(四)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其他相关材料
1.上年度的工作报告;
2.申请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3.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4.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科研投入经费情况表;
5.实施的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6.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含采购价格);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明材料、在职职工名单、在职研发人员名单、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等)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直接向省科技厅直接申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
(二)请各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及时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申请书电子版材料发送指定邮箱,省科技厅将适时开展评审认定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多杰措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电子邮箱:kjtzcc@qhkj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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