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形成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0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湛府〔2022〕6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形成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湛江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依法运营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含5年),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管理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70%,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六)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1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四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五条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认定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认定名单。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及以上加速器运营机构,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补助事项和标准: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加速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上加速器须按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第十条 市级加速器要求每年参加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对于不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载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加速器资质。
第十一条加速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运营机构等变更时,市科技局应对其之前的服务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评定,并视其变更情况对其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加速器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受款单位需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绩效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企业)在市级加速器申请登记、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财务资料、会计核算不真实和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认定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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