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现就我区申报2023年引导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3年度引导资金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改善等重大科技需求,以科技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重点,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三个方面的项目。
(一)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科技研发平台,聚焦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瞄准产业急需,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引进、技术合作等。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主攻方向紧密相关,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项目可在较短期间内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标志性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高平台创新水平。
3.不支持基础性研究,项目要具有产学研融合工作基础。
4.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后补助支持方式在绩效评估后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实施的,能够推动产业提质增效,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技术与装备、现代化城市治理、生态修复、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领域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支持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市场建设等相关的项目;支持自治区巩固提升县根据自身特色产业发展,组织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乡村振兴。
1.成果转化项目依托的科技成果较为成熟、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适宜在一定范围内转化应用。优先支持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转化。不支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对象达成合作意向,确保项目立项后能顺利实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
2.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应为正常运行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各类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
3.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后补助支持方式在绩效评估后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县市、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围绕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而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平台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条件资源、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产业技术人才培训与交流等公共服务的能力。培训活动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
1.申报单位应具有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已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过服务。
2.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后补助支持方式在绩效评估后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或自治区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中央驻疆科研院所、中央驻疆企业及其他中央预算单位不属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2.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研发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
3.国家或自治区已立项支持的相同相似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4.多家单位联合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作为附件。
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并提供近2年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申报单位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的引导资金,事业单位比例不得低于1:1,企业比例不得低于2:1,承诺的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优先支持自筹经费投入比例高的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已退休或在项目实施期内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企业申请人可放宽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人须长期从事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严禁挂名申报。
3.项目负责人须是申报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需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劳资和人事关系的工作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4.项目负责人限项要求:
(1)申报截止日前,主持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未按规定提交验收(或延期)申请,造成项目逾期未结题的。
(2)申报截止日前,项目负责人有主持承担在研国家、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不含自然科学基金、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计划)不得申报。
5.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
6.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承担项目的,将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不具备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见申报书模板附件),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引导资金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与东部省市法人单位联合实施跨区域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应由自治区申报单位牵头,与东部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联合承担,双方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应有利于加快东部科技成果向新疆转移转化,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4.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5.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项目执行期以本批次项目下达日期为起始月。
6.实施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分年度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特别是立项第一年度应有明确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此项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7.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带动社会投入资金额、带动地方投入东西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额、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户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8.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科研助理岗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劳务费”科目对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据实列支。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需下载并填写《新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用A4纸打印,经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后,一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及以上所有文件电子版(光盘,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也需电子扫描件),于2023年3月23日前寄送至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田竞 0991-3837681
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杨老师 0991-3680704 13579248818
电子邮箱:2979423809@qq.com
材料邮寄地址及收件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28号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田竞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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