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加大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升园区承载和服务项目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工信综合〔2021〕163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标准厂房项目应位于园区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具有建设标准厂房实力和成功经验的社会资本,包括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商、制造业企业等。(本级政府所属园区管委会、投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及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支持范围)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备案、环评、建设审批等手续完善。
(三)标准厂房主要用于建成后出租、出售给制造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用于仓储、物流等商业用途)。
(四)标准厂房项目分期报批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可分期进行奖补。旧厂房改建、扩建后整体达到要求的,其改造新增部分可以纳入奖补范围。
(五)由制造业企业建设的已出租给产业链上下游非关联企业使用的标准厂房,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按栋申请补助(申请的该栋补助标准厂房应无自用部分)。
(六)单层钢结构标准厂房以及已获得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项目支持范围。
(七)申报项目应为开工建设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在补助资金申报截止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工建设时间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记载时间为准,竣工验收合格以经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书为准)
(八)在补助资金限额内优先支持已出租并实现生产的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请示文,并附上《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汇总表》(见附件1)。
(二)项目业主向自治区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及投资方相关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③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④经批准的标准厂房总平面图(复印件)或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⑤申请资金的标准厂房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⑥标准厂房出租合同,已出租标准厂房内企业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或厂房装修照片(2-3张)。
(五)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申请补助的标准厂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面积、开竣工时间、2021年以来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列清投入明细,不含土地款)等内容。
(六)《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七)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申报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全部材料整合在一个PDF文件中,封面注明:×××园区申报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项目材料,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编列目录,内容按申报材料要求排序)报送所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二)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务必认真审核把关,填报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项目汇总表(作为上报文的附件),于2023年2月17日前联合行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上报文件和各项目申报材料(含各项目完整PDF申报文件,附表电子版,汇总刻光盘)各提交一式两份。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需在《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杨浩铭,0771-8015881
电子邮箱:yqkjc@gxt.gxzf.gov.cn
自治区财政厅 王盟元,0771-5331673
电子邮箱:gjc@cz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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