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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6:33:07 发布部门:大兴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支持卫星网络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紧抓卫星网络产业发展重大机遇,助力“两区”建设,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科学布局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等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加快构建航天产业生态,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集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商业航天领域相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企业落地发展。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禁限目录外的企业,自该年起每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对自主研发能力强、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租金的50%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聚焦火箭、卫星、地面终端等航天领域产业化项目,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对上年度主导编制、发布实施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商业航天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多元融资发展。对上年度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扩大产能、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设立商业航天专项基金,支持火箭和卫星研发及总装总测、空天关键零部件、新材料、测试检测设备、航天技术应用等领域。(第五条和第八条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服务机构或企业开放空间、共享设备,为商业航天企业提供实验、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按照上年度签订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资源提供方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或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和第九条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支持降低创新发展风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商业航天发射保费补贴的企业,按照其所获得的市级政策支持额度给予1:1区级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高水平行业交流活动。鼓励商业航天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发起组建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鼓励各类机构举办国际、全国性的行业交流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发展的企业、机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活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发挥“两区”政策叠加优势,积极向国家、市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突破、先行示范。支持企业申报大兴区“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政策,对人才及企业、机构依法依规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金融上市、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精准服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每年面向全区征集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兑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且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监督与管理。对在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核查违规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已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并限期返还已获得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责任编辑:alex)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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