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工信厅、财政厅《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实施办法》(闽工信联投资〔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转移支付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专项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2.项目需列入2022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名单。
3.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4.在项目建设期内,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设备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其中,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不作投资额要求。
(二)补助标准
按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转移支付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奖励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2.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投产,并列入2022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名单。
3.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4.技术改造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期内完工投产。核准或备案文件发生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原文件建设期内。
5.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其中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且完工投产当年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其中,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不作投资额要求。
(二)奖励标准
按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转移支付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的项目,可再申报享受完工投产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与补助金额上限独立计算。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按项目属地原则,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并汇总后,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推荐申报。根据莆财行〔2019〕11号文件要求,请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在审核上报项目时一并收集汇总上报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以便送市扫黑办进行涉黑背景审核。
2.项目申报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进行,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4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4),项目申报电子材料需登入市工信局网站(http://jxw.putian.gov.cn/)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栏目实行网上办理,并发至市工信局投资科邮箱,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相关申报表格可在市工信局网站(http://jxw.putian.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3.企业网上和纸质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20日,县(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月27日前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与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1、1-2,请根据专项对应填写)。
2.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情况汇总表(附件2)。
3.2023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1、3-2,请根据专项对应填写)。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购置设备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要求
1.已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投资支持,或已获得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贷款贴息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仍可同时申报享受奖补资金,但省级财政贴息部分与设备投资奖补部分应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进行安排,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县(区)工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主管单位应尽快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实施企业。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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