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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国家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 19:09:23 发布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收藏

  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各银保监分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经信局和有关省属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工信部将组织专家审核,重点支持相关产业链材料推广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请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

  联系方式: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昊 0571-87058139

  浙江银保监局财险处张浩 0571-87189656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
附件下载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doc
(责任编辑:alex)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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