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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8日 19:21:27 发布部门:通州区人民政府 收藏

通政发〔20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十四五”规划,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高水平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中心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推进通州区与廊坊北三县地区协同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金融机构开办及展业支持

  对符合城市副中心财富管理、绿色金融、金融科技等功能定位的内外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资产管理规模,给予区级最高6000万元补助及最高3000万元租、购、自建办公用房补助。对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及银行专营机构,给予区级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二条  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支持

  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交易场所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5‰、增资额度的2‰给予区级补助。

 第三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服务支持

  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参照国内最优政策给予激励。对重点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一定数量进京落户指标,在人才住房、交通出行、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优质基金机构发展支持

  对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给予管理人最高2000万元区级补助。

 第五条  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

  对在国内外主要交易所以首发、转板、并购等方式上市的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主要经营实体,给予区级最高7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外成功发行债务工具融资的企业,给予区级最高4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金融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支持

  最高按每年度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附则

  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组织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奖补条件符合市级政策的,支持企业同步申请。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附件下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doc
(责任编辑:alex)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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