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赛马制”科技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已经省科技厅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赛马制”科技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赛马制”科技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程。
“赛马制”科技项目是针对特定的科研需求,在无法预判某个科研思路和技术路线为最优化方案,且多个方案均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前提下,支持同一技术问题由多个团队、不同路径同步攻关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一、需求征集
(一)省科技厅规划资管处面向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统筹组织各园区企业)发布需求征集通知。需求征集窗口常年开放,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评审分期入库。
(二)各相关单位提交项目需求时,应完整准确填写《“赛马制”需求征集表》,并对项目需求具有多种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加盖需求主体或推荐主体公章后正式提交。
二、指南编制及发布
(三)征集到的项目需求,厅规划资管处会同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相关专家进一步筛选、调研,编制形成“赛马制”项目初步遴选意见提交专题会议审议。
(四)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需求,厅规划资管处协同项目管理处室邀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形成项目阶段性绩效考核指标和整体任务目标、绩效指标等建议。
(五)编制形成的“赛马制”项目建议,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赛马制”项目攻关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三、项目申报审核
(六)参赛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由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2.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有合作单位的,必须上传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协议起止时间、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5.前期研发成果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品种登记证书、规程、标准等与实施产业化主体有关的基础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6.产业化类项目需上传前置条件证明材料(如环评、安评批复、生产销售的经营资质、建设用地许可、土地租赁合同、新建或技改的生产线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7.项目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伦理重点领域的,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
8.项目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须提交参赛单位使用的实验动物或动物饲料来源证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动物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9.项目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复。
(七)参与“赛马制”项目的参赛单位应为国(境)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上述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并满足以下条件:
1.参赛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人员队伍和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项目负责人无违纪、违法的不良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4.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有一定科研基础,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并按照申报要求自愿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参赛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项目评审
(八)项目管理处室对于单个“赛马制”项目应设置相对固定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管理人员。专家组全程参与自项目评审至项目验收全流程环节,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专家组成员由项目管理处室本着公平公正、研究领域相符和关联回避的原则确定。
(九)厅项目管理处室须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赛马制”项目专家定量和定性评审打分表。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评分:
1.技术方案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
2.阶段绩效目标和整体任务目标完成是否符合需求。
3.阶段和整体经费概算合理性。
(十)厅项目管理处室在项目评审前3个工作日内,须将包含项目评审专家组名单、评审时间、地点、项目分组和评审安排的通知以及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提交厅规划资管处和厅机关纪委备案。
(十一)项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人的奇数技术专家和1-2名财务专家组成。
(十二)项目评审由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厅规划资管处和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项目评审须执行以下基本要求:
1.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本人进行答辩,不得由其他人员进行项目介绍和答辩,其他人员可就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内容进行补充说明。若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答辩的,须提供无法到场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参会证明等)和书面委托书,由项目第一参加人员进行答辩。如项目负责人、第一参加人员均无法答辩,则取消该项目答辩资格。
2.项目评审应现场完成有关统计和排序,并由专家组形成拟开展“赛马”团队建议,经评审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现场提交厅规划资管处和厅机关纪委备案。为体现“优中选优”的原则,单个项目开展“赛马”团队数量不少于2家,不超过5家。对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相似、相近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征求各单位同意基础上,由专家组会同管理处室商议提出团队合并及联合攻关方案建议。
3.项目评审可采取线上或线下形式开展,会议全程留痕管理。
(十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均需开展第三方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十四)参赛单位不足2家的项目,由厅规划资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建议,提出是否撤项或转为一般省级科技计划建议,提交专题会议研究。
五、项目立项
(十五)纳入专家评审建议名单且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合格的申报单位,由厅规划资管处、项目管理处室共同按照具体评审排名编制形成不超过5家的拟支持单位建议,经信用信息核查、法律审查后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六)公示期满,正式形成省级科技计划,并提交省财政厅商请下达相关项目经费预算。
(十七)作为“赛马制”项目提出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地方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等需为项目实施提供要素保障和实施场景,提供配套资金的依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规程相关条款和项目合同统一管理。
六、项目合同签订
(十八)“赛马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计划下达30个自然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书签订后拨付首期资助经费。
(十九)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赛马”单位应与需求主体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相关激励政策。
七、项目经费管理
(二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含项目需求方配套资金)采取前期各团队等额支持,后期重点加强的资助方式。项目启动阶段给予每支“赛马”队伍不超过项目总资助额度15%的首期财政资金支持;后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结果,由专家组综合研判后确定最优项目承担单位或联合组团进入后半程项目攻关,并相应给予后续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一)资助经费采用“包干制”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赛马”单位要确保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八、项目过程管理
(二十三)项目管理处室会同专家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不少于两次阶段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论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阶段性任务,预期能够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研究内容和指标的,由项目管理处室和专家组形成下阶段项目经费资助建议,可继续支持至项目实施结束。对于未通过阶段评估考核的“赛马”团队进入项目退出流程。
(二十四)“赛马制”项目各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优势互补的情况时,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可申请合并项目。项目管理处室会同专家组开展项目合并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合并申请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十五)“赛马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项目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变更、延期、调整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执行过程中确需延长执行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省科技厅委托专家组对项目研判后决定停止支持或项目执行期延期,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十六)“赛马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退出“赛马”:
1.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阶段性绩效考核指标、整体任务目标无法完成。
2.项目实施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3.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5.项目“赛马”内容已有国内外研发机构解决的。
(二十七)进入退出流程的“赛马”团队,主动退出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厅务会研究批准后执行;项目进入退出流程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就已完成工作量、已购置设备仪器、已获取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对应经费支出提交书面报告和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厅项目主管处室联合厅规划资管处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核定后视情况退回全部、部分或剩余经费。
九、项目考核与验收
(二十八)项目管理处室会同厅规划资管处组织项目需求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专家组开展“赛马制”项目阶段性绩效考核和整体任务目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
1.阶段性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继续“赛马”,并拨付下一阶段专项经费;结果为一般、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退出“赛马”并进入退出流程。
2.整体任务目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综合绩效评价结果91-100分为优秀、76-90分为良好、60-75分为一般、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一般、不合格的项目,经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核定后视情况退回全部、部分或剩余经费。
3.“赛马”团队因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阶段性绩效考核和整体任务目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争议较大,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单位,应在阶段性绩效考核首次评价后7日内、整体任务目标验收综合绩效首次评价后30日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资料,再次提出评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提交时间超期或复议不通过,按照原评价结果处理。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勒令退出或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
(1)未按期完成阶段性绩效考核目标或整体任务目标的。
(2)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5.整体任务目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优秀的“赛马”单位相关成果由行业管理部门及地方管理部门给予后续推广支持。
(二十九)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于未按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及匹配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的项目,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拨付全额专项经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十)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省财政资金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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