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石发〔2018〕19号)和《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发〔2018〕2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政策》(〔2022〕-93)及其《实施细则》(石市监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发布《石家庄市商标、地理标志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企业和地理标志优势企业以及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含机关、团体、协会和其他组织)。
二、奖补标准
1.新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新核准的地理标志,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按照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每年择优支持6-10个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每个资助1万元;
6.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批省级地理标志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推动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每年支持6-10个指导站,每个指导站给予2万元奖补。
对同一企业多次或多件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区域注册或核准同一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不重复奖励。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石家庄市商标、地理标志奖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2.石家庄市商标、地理标志奖补专项资金诚信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其他根据政策调整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佐证材料
1.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需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以及出口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
2.驰名商标需要批复文件;
3.地理标志需要地理标志注册或核准证明,同时提供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证明;
4.商标质押贷款需要企业自有商标的质权登记证明、贷款拨款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5.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优秀项目需要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专用标志使用核准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使用备案公告或地理标志产品核准使用公告以及带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需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批准文件,省级地理标志示范区需提供省级示范区的批准文件;
7.商标品牌指导站需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真实、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承诺书。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每年8月1日-8月31日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申报商标、地理标志奖补资金,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9月上旬完成初审和复核工作。9月底前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奖补项目和金额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补资金后,应尽快兑现给奖补对象。
五、奖补资金使用
受到奖补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1.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地理标志的基础建设、科研投入、标准制定、质量提升、销售拓展和宣传推广等;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用标志的印制、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的设计等;
3.商标品牌指导站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硬件设施的配备、宣传资料的印制等。
六、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受到奖补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2.受到奖补的单位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资金,配合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和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3.申报具体要求以年度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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