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照《通知》有关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是否按要求落实,并附佐证材料及联系人,《通知》中提到的产权交易项目资料受理清单及有关制度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落实情况报出资监管部门审核后,于本文印发1个月内报送我厅。
二、根据《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送经出资监管部门审核后的上季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
三、如未按《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的,或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我厅将立即停止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从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附件: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此处盖章)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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