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会议及全市开展“竞标争先”行动、展现“比学赶超”状态动员大会精神,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在湛江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加快提高“双十”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全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全年受理,本着优中选优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全年分上下半年两批次下达。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和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诚信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认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已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受理申报。
(二)科研投入。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三)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专职(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硕士、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四)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三年内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方面成效明显。
(五)管理机制。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规划科审核,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再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有关要求
(一)强化申报责任。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二)强化服务意识。市、县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申报指导,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提高申报质量,确保上报材料符合通知要求。
(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湛科〔2022〕120号),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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