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南宁市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南宁市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合体是指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坚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企业“出题人”“阅卷人”“答题人”作用,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场景整合市场需求驱动和使命驱动,牵引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坚持自愿原则,立足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
第四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科技局)负责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应以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的,以承担科技重大项目为主要任务,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2类及以上的多个单位组成,共同实施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6个,且主要经营活动在南宁市的比例不低于30%,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达2个以上。
(二)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南宁市的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当达到6亿元以上。
2. 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20人以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3. 创新型企业特征明显,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其中,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或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 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5. 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责任单位,对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总责。
(三)参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参与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合作意愿。按照在创新联合体内的功能定位,分为核心层单位、紧密合作单位和一般协作层单位。其中“核心层单位”指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与牵头单位在创新联合体方向上有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的单位;“紧密合作单位”指与牵头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可参与创新联合体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推进研发成果产业化进程的单位;“一般协作层单位”指其他的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可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2. 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3.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4. 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5.原则上一个成员单位至多参与3个创新联合体的组建。
(四)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应设立以下运行制度:
1.决策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创新联合体拟定的重大政策及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决定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等。
2.技术咨询机构。由来自成员单位的领军人才以及从外部特聘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的咨询与审核。建立首席技术官制度,由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本领域高层次人才担任,首席技术官在项目研究方向上拥有决定权,在科研经费及人员选聘上有管理权。
3.常设执行机构。根据创新联合体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4.研发投入及经费管理制度。制定创新联合体研发投入和研发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利益保障制度。应明确创新联合体收益(含知识产权)的范围,约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保护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财源意识和绩效理念,提高创新联合体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6.开放发展制度。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创新联合体要建立成果转化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合体外转化的义务。
第六条 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牵头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填写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认定申请表、组建协议及有关附件材料,由本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南宁市科技局。
(二)南宁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和南宁市发展需要择优组建,经公示等程序后认定为“南宁市创新联合体”。
(三)已认定为广西创新联合体的,凭认定文件可直接认定为南宁市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南宁市创新联合体承担的主要目标任务: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凝练本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为政府决策作参考。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主动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攻克制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共同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区域创新协同发展。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国内及东盟各国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积极开展成果交流对接和示范应用,加快高校院所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孵化,推动重要科技成果转移示范应用与产业化,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推动先进自主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有效占领控制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加强学术和人才交流。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科技项目支持
1.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支持。
2.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按规定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二)平台建设支持
1.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
2.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三)人才支持
1.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引进的科技人才申报我市“邕江计划”专项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2.支持牵头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申报广西人才小高地项目、自治区特聘专家项目、八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等人才专项,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3.支持牵头企业和核心层单位在创新资源集聚城市培育建设“人才飞地”,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
(四)科技服务支持
1.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南宁市科技局择优向金融机构推荐。
2.南宁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联合体运营发展需求,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破解产学研融合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第四章 管理评估
第九条 南宁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申报认定、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同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创新联合体的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领域创新联合体的培育工作,负责对创新联合体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协助南宁市科技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要建立年报制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南宁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设置实施情况,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等,并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推荐单位和南宁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按职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对创新联合体建设发展效果不好的加强督促指导。
第十二条 创新联合体内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认定,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创新联合体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按期参加(含中途退出)评估或评估等次为“撤销”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不按要求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计调查的;
(七)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由南宁市科技局认定的南宁市创新联合体每3年由南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考核(以下简称评估),其中,开放运行满3年的,必须参与评估。开放运行时间为获得认定起始时间至评估通知发布之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联合体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重点评估周期内产生的成果,所有成果仅能使用一次。对认定为广西创新联合体,且备案为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的,评估考核结果以自治区科技厅考核结果为准。
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撤销”五个等次。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公开通报表扬并在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中择优给予科研项目支持。评估等次为“整改”的,在评估等次公布后认真组织实施整改,限1年的整改期,到期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则保留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资格;验收不通过,则取消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资格。对评估结果为“撤销”等次的将直接取消其认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南科通〔2024〕7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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