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加速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具有延庆特色的绿色“高精尖”产业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最新版),在延庆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建立“筑基扩容”“小升规”“规升强”重点企业清单,加强精准辅导服务。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加强对企业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支持。
(一)股改阶段。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被列入北京市上市后备库的支持50万元。
(二)辅导阶段。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理完成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支持80万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支持50万元。
(三)申报阶段。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支持120万元。
第六条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科技研发投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在区内新建研发机构,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延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按照北京市级平台30万元、国家级平台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资金支持。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支持2万元;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单位,支持5万元;对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单位,支持10万元;对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支持15万元;对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单位,支持20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延庆园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延园委文〔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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