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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城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09:34:03 发布部门:相城区科学技术局 收藏

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度假区(阳澄湖镇)、各镇(街道)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相城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相城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11日

相城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相城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纳入区级部门年度预算,专项用于科技研发与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由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各板块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和健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三)编制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预算,保障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单位的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根据有关要求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审查,审定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

   (五)运用“惠企通”等系统,实现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六)负责编制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七)对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专项核算,按规定监督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

   (八)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板块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经营情况等,配合审查项目申报主体违法、违纪情况,并根据需要配合审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分类结果;

   (三)监督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向区科技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规范使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各板块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六)对项目的质量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七)落实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免申即享项目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扶持各类创新活动、营造和完善自主创新创业环境,主要用于创新主体培育、双创载体提质、研发机构建设、产业集群发展、营造创新生态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资金下达前有以下情形的项目,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区科技局是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区科技局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报批通过后纳入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免申即享项目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工作通知向所属地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所属地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和企业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审核审查结果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五)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局按资金拨付流程和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科技局应在编制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区科技局应加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各板块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偏差失误,未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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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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