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5〕460号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围绕文化强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财政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零基预算”改革等要求,根据宣传文化部门申报预算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成熟度,在进行全成本绩效预算审核后统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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