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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1日 10:13:03 发布部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收藏

宁人社发〔2025〕55号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统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的工作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宁人社发〔2014〕9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宁东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提出劳动能力、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等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428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收取费用。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范围:

(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

(二)区内异地选聘专家以及组织专家赴异地开展鉴定发生的差旅费;

(三)向协议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包含场地设施使用费、医用耗材使用费);

(四)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实行限额控制。

根据我区专家劳务费、咨询费等相关规定,确定我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为500元/人/半天(含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含税)。

第七条  区内异地选聘专家以及组织专家赴异地开展鉴定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理确定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实行预算管理。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每年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初拟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金中列支,列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未参保职工,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无变化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拨付使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有关情况表(附件1、2、3)以及相关合同、发票资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不同来源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共同发生的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分别支付,分别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支付相关经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确定鉴定流程,降低鉴定工作成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费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于每季度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期鉴定工作开展和经费支出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基金监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活动。有虚报、冒领、扩大范围、违规报销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印发前工伤保险基金应拨付未拨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则上按原资金来源申请,已申请一般公共预算的,由一般公共预算拨付,不足部分列入2025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

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情况表

      2.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签到册

      3.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报销单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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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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