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5-04-17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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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强化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现组织全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和内容
(一)工作对象。以公布的2025年福州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名单(榕工信节能〔2025〕12号)为对象。企业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县级工信局书面提交说明。
(二)工作内容。鼓励企业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2019)等相关工作要求,自行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企业如果能源管理基础较弱,难以自行完成的,可通过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指导、辅助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规划)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
二、工作进度
(一)开展审计。按照行业分三批次(2025年8月31日前、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详见附件2)提交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由县(市)区统一汇总(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张)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市节能监测中心。
(二)审核报告。按照分行业审核要求,由市节能监测中
心牵头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报告将予以限期修改,再次审核不通过的,将予以退回,视为不通过。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报告进行评审,报告评审通过的,予以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万元资金补助。
(二)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改进,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节能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根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人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各县(市)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布置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编制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三)市节能监测中心负责指导企业能源审计,解答企业的咨询,聘请第三服务机构和专家,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编制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报告,审查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福州市工信局节能处,电话83258331;
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电话83259072。
附件:1.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2.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规划企业名单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下载
附件1:福州能源审计报告(模板).docx附件2: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规划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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