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用于鼓励区域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的资助及注册在平谷区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企业的资助。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本办法中的技术合同,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证书;
(三)按时填写企业年报(火炬统计)、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经审核,满足以上条件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500万元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2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1000万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5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5000万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10万元。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助额度。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助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登记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类型、合同成交额和成交总额、合同技术交易额和交易总额)。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将受资助企业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本资金,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以资金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资助金申领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将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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