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全面推进我省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按程序在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评价范围
(一)职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本校专业设置相对应,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三、四、五、六大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应结合学生实际需求,重点围绕理、工、农、医类职业(工种)和各地主导产业开展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备案类别。高校面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评价,应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Y”;面向社会开展评价应按规定遴选备案为社会评价组织,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S”。同一个高校既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评价,也面向社会开展评价的,应分别使用不同的机构类别代码和备案号。
(三)评价等级。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评价的高校,最高可备案到三级(高级工)。高校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组织实施
高校按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相关规定,经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部、省属高校原则上在省本级备案,也可就近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其余各类高校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认定计划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高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本校相关专业学生可采取“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重点考核评价学生的实操能力。本专业(科目)学科成绩可视同理论考试成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是加强技能人才储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人社、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协同。支持各高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积极引导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高校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抓手,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结合起来,促进高校毕业生掌握一技之长。各地人社部门应落实好《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给予培训补贴,提高学生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三)落实主体责任。列入我省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各级人社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紧扣当地重点产业需要,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质量。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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