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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2:41:56 发布部门:来宾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来宾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来宾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宾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结题管理,结合本级科技计划管理需要,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桂科计字〔2022〕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来宾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的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来宾市本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另有结题(或验收)管理办法的,按其专项管理办法及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结题(或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方式。验收结题是指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评议和确认的工作;终止结题是指对不达到验收结题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

  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结题;未能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

  第五条 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管理和验收机构为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跟踪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结题申请;验收组织机构负责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结题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有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现场验收及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定,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多位市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八条 财政资助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财政资助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方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九条受理验收申请时,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现场验收,或由验收组织机构委派3名或5名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考察或查定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或课题任务书)复印件(盖章)(如有变更调整,需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审批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财政经费项目需提供);

  (六)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市本级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

  (七)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如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技术标准文本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已发表的论文和专著、行政审批文件或证书、设计与工艺图表、分析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农业田间测产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以及合同约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九)来宾市科研诚信承诺书。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并要求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20 个工作日到期时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验收组织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机构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财政经费项目必须有1位财务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聘请1人。

  第十六条验收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三)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因客观原因,所属行业领域内无法聘请到副高级以上财务类专家的,财务类专家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家要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采取会议验收的,验收组织机构应当在验收会议日期前5天将项目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会议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已经现场查定的项目,由查定专家会场介绍项目查定情况;会议验收专家提出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查定;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专家组组长宣布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无异议的,验收会结束;若有异议且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专家组应再行商议并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通讯评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验收组织机构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及组长;

  (二)验收组织机构将专家邀请函、验收材料、函审意见表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成员填写好函审意见表并签名,连同验收材料返回验收组织机构;

  (三)验收组织机构将专家成员的函审意见表寄送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汇总函审意见,形成“验收组意见”返回验收组织机构;

  (四)验收组织机构将“验收组意见”送达验收组专家成员并签名并返回验收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视频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线上视频会议室;

  (二)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在网络系统上查阅项目验收材料,线上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四)专家组线上对有关问题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答疑;

  (五)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退出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线上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加入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组长宣布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二)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实用价值;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

  (五)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六)项目实施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七)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科技经费的;

  (八)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安全、科研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

  (十)其它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的,验收组织机构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第二次提交验收申请(仅限1次)。在整改期限满后2个月内未第二次提出申请的,转入无申请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验收结论表述应清楚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内容应当齐全,包含应退科技经费意见(项目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经费等)和科研诚信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必要时,项目验收机构可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公示与核发。

  (一)项目管理机构依据专家组意见或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用户测评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向项目验收机构实名提交书面异议书,项目验收机构进行情况了解,作出处置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项目验收机构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书,该回复意见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异议人;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核准,项目验收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项目验收时可作适当评价,承担单位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项目类别及合同书或任务书编号,如“来宾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合同书或任务书编号XXX)”等,第一和第二标注的发表论文等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未标注的论文不能作为项目论文成果。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分3种情形奖惩: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不通过验收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是由于第二十二条中(一)或(二)原因造成的,若项目单位已按要求主动配合退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的,不影响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否则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二是由于第二十二条中(三)至(五)其中一项原因造成的,取消项目负责人2-3年申报项目资格,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三是由于第二十二条中(六)至(九)其中一项原因造成的,取消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含)的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四是由于第二十二中(十)原因造成的,视情况按以上三种方式之一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除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助资金外,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收回:

  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终止结题组织

  第三十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暂缓验收项目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二条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财政经费已经使用的,请于项目到期前三个月内提交以下到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详细说明终止结题的原因;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市本级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受理后,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拟终止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研信用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理3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终止结题项目的剩余财政资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并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取消其3—5年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由于客观原因,财政经费未使用的,由承担单位提交撤销合同申请,并全额退回财政经费的,经市级科技部门研究同意,批复同意撤销项目合同,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终止项目,予以结题(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

  (三)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有第三十八条相关情形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要求承担单位暂停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告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第三十二条要求,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终止结题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终止结题资料,项目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内容参照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无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公示,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终止结题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不配合处理:

  (一)接到终止结题通知后,未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终止结题材料;

  (二)接到项目管理机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后,未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补正;

  (三)评审专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 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

  第四十四条 无申请终止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管理机构核发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

  (一)追回剩余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取消其3—5年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自治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十五条无申请终止项目的参与单位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项目资助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无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逾期超过三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依项目合同规定,经市级科技部门研究同意,撤销项目合同的;

  (五)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退回应退科技经费的,市科技局应当发出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科技局可以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市科技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管理部门或个人(包括项目管理部门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属于公职人员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非公职人员则按有关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项目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输送不当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单位、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为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已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部门验收的,只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料,通过市级科技经费的财务审核,同时提交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材料备案,即为“通过验收”,其结题结论参照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结题结论,项目验收机构出具验收证书,不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来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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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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