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河池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5年4月15日之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在线等方式反馈我局,来邮来件敬请注明“河池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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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池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7日
附件
河池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公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遗体移交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延期存放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殡仪馆出具《遗体移交通知书》。
第五条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对该死者进行勘验和调查,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
第六条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无人认领遗体由事发地民政部门,凭公安机关处置意见及时办理,确需公告的民政部门及时在其网站和县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移交通知书》处理遗体。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证明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或拒绝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九条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
第十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及遗体处置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6个月,保留期间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的遗体,其殡殓费、存放费、公告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对无人认领遗体进行勘验、调查等费用由各级公安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外事、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交接手续。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签字的遗体交接单接运和保存遗体。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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