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共同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西财政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4月23日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邮编:530021
电子邮箱:jkwc@czt.gxzf.gov.cn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佳欣,0771—5331759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指导下,地方开展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脱贫县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包括修缮装备补助、运转补助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专兼职辅导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和社会监督。坚持讲求绩效、强化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补助:对新立项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采取基础补助+奖励补助的方式进行。基础补助按照在校学生2000人(含)以上的平均每个补助1.5万元、1000至2000人(含)平均每个补助1万元、1000人以下平均每个补助0.5万元。奖励补助以各市项目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为分配依据,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设置优秀等次,每个补助1.5万元;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来设置良好等次,每个补助1万元;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设置合格等次,每个补助0.5万元。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预算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文明办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结合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整体规划,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下一年预算提前下达申请及绩效目标,明确补助各地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照标准测算所需运转补助经费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预算补助额度,根据自治区文明办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报来的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测算方法以及项目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核定各市、县年度预算额度,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的30日内下达各市、县级财政局,并抄送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三)市、县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预算额度确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市、县文明办、教育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执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分配资金时,应将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审计意见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切实做好社会公告。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明办、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桂财教〔2016〕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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