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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数据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1:28:04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数据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扬州市数据券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24〕3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扬州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4—2026年)》(扬办发〔2024〕4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走深走实,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拟在我市开展数据券发放活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内容

数据券是通过线上发放、流转、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旨在通过数据券靶向施策,支持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数据开发利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繁荣数据要素生态。数据券通过扬州市数据要素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券专区”进行申领。

二、支持领域

(一)数据要素市场领域

1.数据资产登记入表。对于首次在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机构获得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开展数据资产入表的,对于首次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产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对于首次实现数据产品挂牌上架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产品挂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对于首次实现数据产品场内交易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产品交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数据开发利用领域

3.行业数据集流通利用。鼓励医疗、教育、交通、金融、通信等数据富集行业建设高价值数据集,通过公开征集、评审等方式,遴选一批城市高价值数据集,对参与可信流通利用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发布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专项,对完成专项建设并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4.数据要素场景开发。聚焦工业制造、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鼓励企业开发数据要素场景应用,通过场内交易取得并使用数据产品进行融合创新,形成场景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案例成果代表扬州获得国家“数据要素×”大赛等重量级赛事奖项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三)大模型应用领域

5.大模型产品开发应用。支持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先行先试应用。围绕电子信息制造、工业质检、教育、医疗、遥感等领域遴选一批性能先进的行业垂直大模型,根据牵头企业的研发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企业基于国内领先通用大模型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训练数据达到十亿参数级并形成成果,或服务用户达到百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6.数据标注产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视频、图像、语音、文本等多模态数据标注服务,培育壮大数据标注产业。根据数据标注企业营业规模、案例入选、示范带动等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支持高校、职业院校与数据标注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定向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

(四)数据要素生态领域

7.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育。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提供数据要素市场全链条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认定、合规认证、资产评估、安全审计、数据经纪、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对上一年度场内专业服务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家一定金额的奖励。

8.可信数据空间分类建设。鼓励建设企业数据空间、行业数据空间、城市数据空间、个人数据空间和跨境数据空间,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数据空间体系。对作为主要建设单位参与江苏可信数据空间体系(“构建10个全国标杆、培育20个省内样板、孵化30个优质储备”)建设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试点的数据空间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三、监督管理

(一)政策制定。市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数据券有关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数据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年度数据券经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二)跟踪评估。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数据券发放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活动公正、透明、高效进行。对数据服务商拒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三)问题查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数据券用户及数据服务商,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通过公示等形式予以曝光。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附则

(一)已完成首次数据资产登记入表、数据产品挂牌、数据流通交易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扬州市数据局、扬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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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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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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