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利局、林草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农牧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利局、林草局:
为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综合监管,提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关于修订调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财农〔202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总结有效管用经验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为基层减负有关部署,结合自治区财政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衔接资金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一)压实评审责任。坚持“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农牧、发展改革、民委、水利、林草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监管项目的评审实施、调整完善等相关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
(二)明确评审重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重点对项目是否超范围支持、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特别是林草、土地等是否完备、支持产业占比是否符合要求、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建立、预期绩效目标特别是脱贫户(含监测户)就业和增收等核心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提出审核意见。
(三)严格评审纪律。自治区对超政策范围项目坚决不予支持;旗县自主确定需要实施且符合规定的项目,自治区、盟市各部门不得干扰。
(四)强化结果运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发文督促盟市、旗县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完善项目。联合评审结果作为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谋划质量总体较好的旗县,自治区将给予倾斜支持,从源头上规范资金使用,引导旗县提高项目谋划质量。
二、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五)加强项目监管。坚持“谁入库、谁实施、谁监管”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谋划、入库、调整、实施、验收、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闭环,针对薄弱环节和易发问题紧盯不放,持续推进,确保项目取得成效。
(六)定期调度分析。建立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支出月度调度分析机制,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按月调度项目开工率、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盟市、旗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报送有关情况,避免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支出进度不协同、不匹配。
(七)严格资金拨付。旗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情况及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给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筹措和拨付资金留足时间,严禁超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和以拨代支申请;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及时足额保障衔接资金项目支出需求,不得对具备支付条件的项目少拨付或不拨付资金,更不能以拨代支或超进度拨款。
(八)紧盯关键节点。国家对7月底、10月底四级财政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是否达到序时进度进行考核,项目实施进度是资金支付的前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进度达到国家考核最低要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资金支出保障。各旗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好做足提前量,杜绝踩点支付现象,避免因系统数据提取时间差导致数据出现偏差问题。
三、健全专项督查机制
(九)规范督查工作。自治区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将原来一年两次专项督查压减为至多一年一次,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展衔接资金专项督查(非行政检查),并与其他监督检查合并开展,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十)明确督查内容。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明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保障等有关检查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项目超范围安排、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公告公示、资产管理等检查内容,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促进政策落实的合规性、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资金保障的到位性。
(十一)强化问题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印发通报,并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整改责任,督促盟市、旗县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四、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十二)压实盟市调整责任。盟市负责本地区跨旗县区间的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调整,自主实施对盟市级衔接资金的调整,对调整结果负责。以下情况由盟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调整申请:一是超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二是项目开工率明显低于全盟(市)平均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是项目整体实施进度偏慢,明显低于序时进度要求,将影响关键节点国家考核的;四是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五是其他影响国家考核指标落实情形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盟市申请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调整意见,及时下达调整指标文件。
(十三)适时启动跨盟市调整。若盟市应采取未采取资金调整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考核要求的,由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跨盟市调整资金意见,调整至项目实施情况较好、项目储备较多、项目手续齐全的地区,并应充分征求被调增地区意见,留足项目招投标、实施验收时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意见及时下达调整指标文件,并抄送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各盟市党委农牧办。
(十四)压实被调减地区责任。被调减地区若出现项目资金缺口,由被调减地区负责筹措资金补齐缺口,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严禁拖欠有关账款,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五、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十五)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农牧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对盟市、旗县衔接资金使用成效进行全面“体检”,并抓好问题整改,为迎接国家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做好准备。
(十六)开展评价结果认定。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盟市、旗县绩效评价结果的意见,统一打分标准,提高评价结果的公平性、权威性。
(十七)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自治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A等次的地区(部门)加大奖励力度,对评价结果C及以下等次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并适当调减资金。根据自治区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分配意见(包含奖惩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各盟市党委农牧办。根据国家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包含分任务评价结果),自治区财政厅在分配下年度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时,按规定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衔接资金规模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将调整情况抄送自治区党委农牧办。
六、健全分配挂钩机制
(十八)树立奖优罚劣导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保持对重点帮扶旗县政策支持稳定的前提下,对资金支出进度较快、资金使用比较规范、项目实施成效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资金支出进度较慢、政策落实不力、发现问题较多地区适当扣减资金或进行通报、约谈,将奖优罚劣工作导向贯穿衔接资金管理全过程。
(十九)压实部门分配责任。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审计、巡视、财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挂钩因素提出下一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盟市可参照自治区做法执行。
附件:任务分工责任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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