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工信法规〔2025〕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海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26日
海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海南工业软实力和工业文化影响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海南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海南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海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海南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含按原设计图重建、修复的核心物项)、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海南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海南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参照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设置遗产价值、保存状况、管理水平等3项一级指标以及17项二级指标,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对海南省工业遗产进行评价。
第七条 申请海南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海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对照海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3项一级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17项二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中至少需要有1项达到相应标准,9-11项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参考;12-14项二级指标均需达到相应标准;15-17项二级指标需至少2项达到相应标准。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计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海南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海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海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对审查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海南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的标准和要求,择优推荐海南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的,直接认定为海南省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市县人民政府将海南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利用、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做好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六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海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海南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向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海南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十八条 鼓励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等。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九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持整体风貌的基础上,按照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传承和发扬海南特色工业文化。
第二十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同时,要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对海南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依托海南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利用海南省工业遗产资源,结合海南旅游发展布局,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海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小镇)、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利用海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海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海南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海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三十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海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海南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海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海南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3.海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海南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1.《海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暂行)》附件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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