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重点及支持方式
(一)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对获批建设并落户苏州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承担单位,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基地、江苏省实验室,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争创国家、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对获批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列入江苏省预研筹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支持。
(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按照A、B类组织,A类项目为主动布局类项目,在建设期内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B类项目为备案管理类项目。
(三)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研究院建设
对布局新建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按照A、B类组织,A类项目在建设期内给予最高100万元联动支持,B类项目为市重点实验室培育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无需申报,按照国家、省相关立项文件给予相应资助。
(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在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需注册满半年并实际运营;
2.在苏州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3.聚焦“1030”产业体系,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形成特色新型研发机构集群,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提升区域竞争力;
4.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
(1)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2)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3)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4)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6)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研究院建设
1.由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的实体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3.研究院应同时满足“五有”条件:
(1)有研发场地。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有研发人员。拥有不少于20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研发人员;
(3)有研发投入。研发投入不低于2500万元;
(4)有仪器设备。建设期内企业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有研发业务能力。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知识产权成果(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1.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农业科技等领域外,其余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三、申报方式
登录苏商通平台(https://sst.suzhou.gov.cn/)或访问“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www.szzxzjsb.com)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17:00。
四、联系方式
1、申报受理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研发服务部 0512-65246055
2、业务咨询
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研究建设项目:市科技局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 0512-65240990
实验室建设项目:市科技局实验室服务保障处 0512-65233871
3、系统技术支持
市科技服务中心信息科 0512-65236208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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