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国家级、省级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工信规〔2023〕4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工作遵循自愿原则,由县(含县级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6)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在符合《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申报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则,择优遴选产业发展水平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治理服务完善、细分领域居于全省前列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厅。每个县(区)申报的集群数量不限。
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单位必须是有效期内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和评审,择优推荐申报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25年度认定的海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符合国家级集群标准的,在公告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22年度公告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将于2025年12月31日期满,由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自愿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我厅初核推荐。
三、各县(含县级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各县(区)申报多个产业集群的,各集群之间企业重叠率不得超过集群总产值10%,且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企业不得重叠,一经查重发现,将剔除该企业所占集群产值。
四、请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在备注栏注明推荐的集群类别(国家级或省级),并加盖公章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以及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双面胶装,一式1份)一并报送我厅,同时将申报材料刻录光盘和申报函一并报送。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附件2: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附件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
附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附件5: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工信规〔2023〕4号)
附件6:佐证材料清单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贻光,联系电话:6536221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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