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完善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规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4月15日前反馈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联系邮箱:ynscjgjlc@163.com
附件: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完善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规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7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细则及相关材料格式范本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2〕549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云南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1〕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计量中心”)是指依托省内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自愿申请,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以研究、开发、应用计量测试技术为重点,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并经验收合格后,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科技创新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产业计量中心的申请、筹建、验收、批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省产业计量中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在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省产业计量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围绕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以及前瞻性的计量需求,加强计量测试技术、方法、设备研究和应用,为产业提供计量测试服务,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聚焦产业发展短板、瓶颈,梳理产业参数量值溯源情况,明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计量测试技术需求,提出必要的研究分析方案、量值保证方案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路线。
(二)开展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紧密结合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需求,跟踪当前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开展前瞻性计量测试技术、产业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计量支撑和保障。
(三)产业计量测试方法和专用设备、标准物质的研究。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专用测量仪器、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需求,建立和完善产业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开展产业专用测量设备计量检定和校准方法研究,开展产业所需标准物质研发研制,努力提高产业量值传递能力,推动产业技术标准升级。
(四)参与过程计量控制和管理。帮助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测量过程的控制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计量性设计概念,围绕关键测量参数建立作业指导书。协助企业加强不同阶段试验过程控制,制定全面系统的计量保证方案,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测试资源。帮助企业加强特殊工艺过程、特殊产品的计量控制,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难题。
(五)开展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围绕产品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从关键参数测量、仪器设备校准、产品测试评价到系统方案集成的全过程计量测试服务,提升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和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保障能力。帮助企业加强计量测试数据的积累、分析和应用,推进产业过程的数据化和智能化,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协同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
(六)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公共平台。积极发挥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带动作用,联合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公共服务平台和联盟,聚焦产业发展中的计量测试难题,加强计量科研联合攻关和技术交流,促进计量科研成果在产业的转化应用,持续提升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产业间计量测试资源优势互补、交叉融合。
第三章 申报和批筹
第六条根据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省产业计量中心服务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等云南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二)烟草、能源、冶金、化工、矿产资源等传统支柱产业;
(三)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资源、旅游文化、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
(四)其他重点产业。
第七条省产业计量中心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的要求;
(二)拥有一支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计量科技创新团队。人才团队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技术过硬、规模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计量测试技术能力和计量科技创新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计量基础资源。具备产业专用计量标准和专用测量仪器装备、计量技术资源、实验室基础设施与环境,产业专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和校准能力,能够提供产业专用测量仪器量值传递服务。
(四)具有较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熟悉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需求,具备适应产业发展的测量技术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
(五)具有较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基础。建立产业计量科技创新机制,实施产业计量科技创新计划,具备产业专用测量装备、标准物质的研制生产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具备为产业关键领域提供计量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
(六)建立有效运行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文件满足规范要求,质量体系实现有效运行,质量记录真实齐全,测量结果质量得到保证,组织结构能够满足体系的有效运行,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
(七)获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支持和资金投入。能够保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八条申报单位经所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函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论证,全面分析建立该产业计量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必要时可提供进一步技术咨询和指导,帮助申报单位尽快了解产业计量中心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照《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3)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见附件4)。
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意见,做出是否批筹的决定。对于批准筹建的,下发正式批准筹建文件,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二条筹建单位按照《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开展筹建工作,筹建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筹建单位完成相关筹建任务的,经向州(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5)、《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续建设规划》(见附件6)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对筹建单位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组织评审组对照《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7),对筹建任务书、筹建工作总结、后续能力建设规划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对,进行必要的技术条件能力现场核查,并形成《云南省XX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报告》(见附件8)。通过验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回函给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成立。没有通过验收的,由获得筹建资格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撤销其筹建资格。
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满前3个月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验收,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逾期未完成筹建任务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产业计量中心应当在其确定的计量测试项目服务能力范围内,按照计量技术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技术工作;应当对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产业计量中心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州(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由州(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于11月1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省产业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或阶段性评价。重点检查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运行情况、能力提升情况、服务和融入产业的情况、重点科研项目和后续能力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省产业计量中心有下列情形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其省产业计量中心资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建设绩效较差,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四)复核不合格的;
(五)伪造、篡改测试数据,不真实出具证书、报告的;
(六)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条省产业计量中心所属法人、组织机构、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报告。因发展需要确需更名的,按新申请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样式)
2.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样式)
3.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评审细则(试行)
4.云南省XX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评审报告
5.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工作总结报告(样式)
6.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续建设规划(样式)
7.云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评审细则(试行)
8.云南省XX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报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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