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有关单位:
《江西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3日
江西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科学规范开展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共享、应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及安全保障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以下简称“评价对象”)为企业法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视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另行开展。
第四条省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落地应用。县级以上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工作。
省信用中心负责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应用技术支撑服务,并归集展示应用成效。
第五条本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障安全、客观公正、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数据共享
第六条省信用中心负责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国家同步更新。
第七条省信用中心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向各地、各部门发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数据查询接口,确保查询服务的高可用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按高效、安全、稳定原则不断完善查询方式。
第八条省直部门和设区市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可向省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提交申请,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获取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设区市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政府部门获取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工作。
第三章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并根据分数高低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十条对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评价对象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依规实施“容缺+承诺制”、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各类表彰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对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评价对象,具体激励措施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二条对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中、差的评价对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江西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范围内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章评价对象权益保护及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评价对象可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对其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异议申诉、申请信用修复,提升信用等级,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省信用中心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严禁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谋私,切实保护评价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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