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江西省关于以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3日
江西省关于以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根据《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公共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为我省经营主体免费出具《江西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按照“数据赋能、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行“信用代证”,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办事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江西省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现有制度机制、平台系统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替代省内3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适时拓展。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等记录。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可用《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主要涵盖34个领域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四、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负责领域全量归集、补充完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以及本领域其他拟列入《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的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更新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系统开发部署。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开发经营主体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上线,同步公布操作指南和相关办事指南,持续做好平台和网站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三)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升级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江西)”网站相关服务功能,在2025年6月底前,实现经营主体多种方式登录,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选择相应时段、部门(领域)进行申请,即可免费查询、下载自身的《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各地、各部门在应用《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提供的真伪验证二维码验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经验证发现经营主体故意造假、篡改报告内容的,不再适用“信用代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实现平稳过渡。各级政府部门要逐步引导经营主体在34个领域内使用《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五)拓展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发展,依法依规拓展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的应用范围和适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创新《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服务方式,针对相关行业特殊场景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使用《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推进、密切跟踪《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现有协调推进机制作用,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信用代证”;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评估。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代证”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强化权益保护。经营主体对《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记载的信息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经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
附件:“信用代证”实施领域及责任单位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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