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公积金〔2025〕5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1日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三条 逾期贷款按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关注类逾期贷款、可疑类逾期贷款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三类。
(一)关注类逾期贷款:借款人当前逾期,且连续不超过3个还款期(不含)或在合同期内累计不满6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
(二)可疑类逾期贷款:借款人当前逾期,且连续超过3个还款期(含)或在合同期内累计6个还款期及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
(三)损失类逾期贷款:经采取催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形成呆账的逾期贷款。
第三章 催收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范围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债务人、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四章 逾期贷款催收责任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贷管统一、专人负责、按期报告制度。
第七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关注类逾期贷款和可疑类逾期贷款的催收,应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第八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办事)机构”)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出现的逾期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应于每月的10日前核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督促受委托银行进行催收管理,并做好数据及信息的统计。
第九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定期统计和分析分支(办事)机构逾期贷款情况,监督和指导逾期贷款的催收和管理。
第十条对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继续履行垫付、催收等义务。
第五章 逾期贷款催收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关注类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月度结账后仍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至少每隔10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对逾期1个月以上,下期扣款前仍未还款的,应通过邮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发送《律师函》等措施进行催收。
受委托银行应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分支(办事)机构应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已连续3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敦促受委托银行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对于损失类逾期贷款,分支(办事)机构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主管科室;市公积金中心业务主管科室定期将分支(办事)机构上报的损失类贷款汇总核实,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上三类逾期贷款,必要时,受委托银行可根据《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绩效评价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分支(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将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纳入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业务考核和分支(办事)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对于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被动应付,成效不明显甚至造成损失的予以扣减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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