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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5日 09:41:03 发布部门: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收藏

增农规〔2025〕1号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

《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3日  

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五章资产运营

第六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干部报酬管理

第八章产权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3〕1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是对农村财务收支的管理,其内涵是农业和农村再生产过程中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管理。

第三条 本区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街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我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应拓宽路径,探索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各镇街应配齐配强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各镇街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大额资产的标准。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社委会或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社委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社委会或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社委会成员或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社长、理事长或者社委会、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推行村(社)账财委托镇街“双代管”服务制。镇街应与村(社)签订“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各镇街依法依规按约定履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和用款资金审核审批职能。

镇街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镇街农村代理会计,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社)的收支情况,定期与村(社)出纳核对银行对账单及货币资金余额;处理村(社)的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的各种报表;指导村(社)定期盘点财产物资;检查、监督账务代记代管的落实工作;指导、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完成每月的会计资料审核工作等。

第十三条 村(社)设立会计和出纳,二者不得兼任。行政村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社)财务的负责人,对本级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村(社)财务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村(社)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社)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村(社)会计负责对本村(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开支票据;管理票据、会计印鉴和财务专用章;按期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票据,定期公布村(社)账目;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和保管;每月与出纳核对账簿,盘点现金、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年终做好分配核算和分配兑现工作等。

村(社)出纳主要负责现金收付、支票、证券、出纳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打印和核对银行对账单,定期与村(社)会计、镇街农村代理会计核对账簿等。

第十六条 村(社)应按有关规定在换届改选后的10天内完成财务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对其管理的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及密码、财务专用章、票据、账簿、凭证、报表、合同等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名(盖章)交接后才能离职。不及时移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移交的,依法追究责任。财务人员届中离职的,也要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各村(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根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村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可抄送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要对预算(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镇街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和资源,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还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重大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五章资产运营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实行村务卡结算。本办法所称村务卡,是指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农村集体控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持有、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村务经费开支、村社集体的非生产经营性支出、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及其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日常办公费、招待费、餐费(误餐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用车费、饭堂购物等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和限额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外,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应使用村务卡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限额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2000元)。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后方可支取。

(三)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开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原则上专用账户不得超过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银行账户不能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的银行业务。

(四)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

(五)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

(六)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农村集体组织或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四议两公开”民主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后核销。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征地各项补偿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开立征地补偿专用账户的,镇街财政所不得核拨征地各项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收益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镇街。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有权检查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征用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经办人、审批人对否决有异议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强化农村经营承包押金的管理。农村经营承包押金在合同到期时应如数退还给承包者,中途不得转作合同承包款。建立农村经营承包押金登记册,由村(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换届时进行核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 票据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

财务专用收据的管理严格遵循《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征地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统一监(印)制本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并在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统一套打(或一体化打印)功能开具的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按照资产原值,经民主决策、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土地征收、改造、违建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

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或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通过才能付诸实施,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街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第四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六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及时登记入账,所有相关的经济合同须作为入账核算的附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盖章),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签名或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核记账。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以上)、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大会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成员(代表)大会确定。

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代表)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五十九条 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六十条 建立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制度。凡是非生产性开支、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按事项所涉及金额大小分层次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形成有关的会议记录后方可实施。各镇街要制定实施参考标准,指导村(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制定制度,填好“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一览表”,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

第六十一条 建立非生产性开支(村自筹干部报酬、其他管理及固定人员报酬、临时员工报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伙食费等日常开支)总量限额制。各镇街要指导村(社)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这些费用的最高限额,填好《非生产性开支总量限额表》,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最高限额若需变更,必须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讨论确定。超过限额部分而未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不得列支,否则,已开支费用要作退还处理,不能退还的,由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在确保村(社)运作经费的前提下,年度接待费、各项餐费、干部报酬等开支要量入为出,不留包袱,具体金额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根据“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规范村(社)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经济联合社的审批。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两笔会签”制度。村的一切开支都要由村党组织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任(理事长)会签审批。如两者为一人兼任,由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副主任会签审核。

(二)经济合作社的审批。经济合作社的所有开支由社主任、副主任会签审批;没有副主任的社,要经社委会会议决定一名社委会成员与社主任会签审批。

(三)凡因工作不团结、不协调配合而不能及时会签、交账的村(社),在镇街的指导下,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社委会成员具体落实会签制度。

由于我区南、中、北地区差距较大,资金用款审批层级由各镇街根据本辖区村(社)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

第六十三条 规范支出原始凭证管理。各项支出要取得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

(一)凡是从经营单位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必须内容填写完整,并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业务招待费,必须取得餐馆酒店等经营范围开具的发票。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要取得国家规定的车票、机票或发票。各项公共建设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等,必须使用区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付凭证,现金支付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并有经手人、证明人、会签人、审批人和收款人签名。若多人收款的,要附有收款人签名(盖指纹)的收款明细清单,无收款人签名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凡是用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入账的,视为无效票据。一经查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 规范支出报销程序。村(社)会计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审核支出原始凭证,确认按规定的用途、程序开支且符合有关规定,才可填制《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支出报销凭证封面》,交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指定的审核人审批后,再交出纳报销。

第六十五条 实行农村用款资金委托审核审批制度。

“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签订后,各村(社)用款按规定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各镇街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用款审批层级。原则上,经镇街批准使用的用款要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会计和出纳要同时在场,会计负责确认领款人,出纳负责发放现金,并要求领款人签名和盖指模。

第六十六条 农村用款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村(社)财务人员填写用款申请表,按村(社)财务开支联合审批规定签名并加盖村(社)公章后,连同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记录材料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二)审核。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照“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书对村(社)的用款实行监督管理,并依照其用途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会议讨论决策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批。村(社)持经镇街审批后加盖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管专用章”印鉴的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经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核准后的农村用款放款手续。

对不符合用款条件或有关规定的,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核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办理退件手续。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年终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及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七章干部报酬管理

第七十三条 规范干部报酬管理。村(社)应严格执行我区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发放干部报酬,不得随意违规发放。各村在确保组织运作经费的前提下,可根据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制定村(社)干部报酬发放方案,经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个决策程序通过,并报镇街审核后,按通过的标准执行。相关会议记录和村(社)干部报酬发放方案等事项,应及时在公开栏公布。具体标准的制定须符合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要求。

第七十四条 村(社)不得动用征地补偿费、粮差补贴等专项资金发放干部报酬,不得动用集体资金为干部购买商业保险。发放村社干部误餐费、加班费等补贴、津贴以各镇街制定的制度为准。

第七十五条 凡是违规发放干部报酬的,由镇街监察部门和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在干部报酬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区纪委监委进一步查处。

第八章产权管理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基本原则和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客观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财务状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核算准确、账表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八条 村民小组、村、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管理各自资产,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

第八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十二条 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料查阅流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看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料的程序,对成员查阅财务资料的申请,应做好指引。

第八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

第八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八十六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村(社)成员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机构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第八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2/3(含2/3)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村(社)成员公开。

第八十八条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街组织实施。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及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管理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村集体经济发展及民生公共事业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区直有关部门和镇街对村干部任免(连任)、考核、选举、聘用的依据。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第八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违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落实整改;问题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条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镇街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文件属性: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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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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