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秀全街道办事处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广州市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市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以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拟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秀全街道办事处作为广州市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秀全街道办事处应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16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合计不高于5万元/亩。
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外干塘费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七条 征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收土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即不超过1.6万元/亩(该奖励包括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其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的,经秀全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六条执行,费用据实结算;其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秀全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研究。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秀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秀全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四)留用地返租补贴标准。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万元/亩/年。
(五)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留用地实物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秀全街道办事处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留用地实物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秀全街道办事处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秀全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补偿标准的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秀全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秀全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不含当日)已办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者,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不含当日)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但尚未办理纳税凭证的经营者,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物业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参照当地租金评估价,按出租面积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补偿;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权利人自建自用的物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的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偿。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秀全街道办事处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秀全街道办事处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1—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21—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30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八)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予搬迁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对象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内容 |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
1 |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 450 |
2 |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 400 |
3 |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 350 |
4 |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 300 |
5 |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 250 |
6 |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 200 |
7 | 锌铁皮棚 | 100 |
8 | 竹木石棉瓦棚 | 80 |
9 | 竹木油毡棚 | 50 |
10 |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1 | 自搭阁楼 | 木制 | 平方米 | 150 | |
水泥(铁制) | 平方米 | 200 | |||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 平方米 | 300 | |||
2 | 围墙 | 简易围墙(其他) | 平方米 | 180 | |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 平方米 | 250 | |||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 平方米 | 280 | |||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 平方米 | 350 | |||
花岗岩围墙 | 平方米 | 450 | |||
3 |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 平方米 | 250 | ||
4 |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 平方米 | 400 | |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 平方米 | 500 | |||
5 |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 砖挡土墙 | 平方米 | 360 | |
毛石挡土墙 | 平方米 | 560 | |||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 平方米 | 800 | |||
6 | 井 | 手压井 | 口 | 3000 | |
水井 | 口 | 5000 | |||
机井(含深水泵井) | 口 | 10000 | |||
7 | 骨坛 | 具 | 1000 |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 |
8 | 坟墓 | 土坟 | 穴 | 2500 |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
灰砂结构 | 穴 | 3000 | |||
砖砌结构 | 穴 | 5000 | |||
9 | 水池 | 砖砌水池(无盖板) | 立方米 | 120 | |
砖砌水池(有盖板) | 立方米 | 220 | |||
砼水池(无盖板) | 立方米 | 180 | |||
砼水池(有盖板) | 立方米 | 280 | |||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 立方米 | 500 | |||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 立方米 | 600 | |||
10 | 花基、花槽、花池 | 其他 | 平方米 | 180 | |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 平方米 | 250 | |||
11 | 门柱、钢大门 | 个 | 6000 |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 |
12 | 门楼、钢大门 | 个 | 12000 |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 |
13 |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 没有铁皮面的 | 平方米 | 100 | |
有简易铁皮面的 | 平方米 | 150 | |||
有装饰铁皮面的 | 平方米 | 200 | |||
14 | 户外水泥地面 | 厚度15厘米以下 | 平方米 | 120 | |
厚度15厘米以上 | 平方米 | 180 | |||
15 | 行车道路 | 砼面厚度10-20厘米 | 平方米 | 180 | |
砼面厚度20-25厘米 | 平方米 | 240 | |||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 平方米 | 280 | |||
16 | 电话迁移 | 号 | 200 |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
17 | 有线电视迁移 | 线 | 150 |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
18 | 宽带网络迁移 | 线 | 200 |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
19 | 户外独立水表 | 个 | 300 |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
20 | 户外独立电表 | 个 | 500 |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
21 | 管道煤气 | 户 | 3500 |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
22 |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 |||
23 |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 |||
24 | 纯基础 | 混合结构 | 平方米 | 400 |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500 | |||
25 | 不锈钢水塔 | 套 | 2500 | ||
26 | 户外明沟 | 米 | 100 | ||
27 | 户外暗沟 | 管径20-30厘米 | 米 | 150 | |
管径40厘米 | 米 | 250 | |||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 米 | 350 | |||
28 | 室外楼梯、连廊 | 钢结构 | 平方米 | 200 | |
混凝土结构 | 平方米 | 250 | |||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 |||||
29 | 电梯 |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 |||
30 | 水泥台、水泥凳 | 平方米 | 200-300 | ||
31 |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 套 | 13000 | ||
32 | 钢化玻璃顶 | 无支架 | 平方米 | 350 | |
有支架 | 平方米 | 450 | |||
33 |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 简易喷淋设施 | 亩 | 1000 | |
标准喷淋设施 | 亩 | 5000 | |||
大棚 | 亩 | 10000 | |||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 亩 | 2000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3月13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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