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科技企业“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图文解读)《江门市科技企业“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科〔2025〕43号 JMBG2025009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制定了《江门市科技企业“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联系人:方君宁;联系电话:0750-8228265)
附件
江门市科技企业“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结合,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对银行机构开展科技企业信贷的风险进行有限补偿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资金组成,专门用于按本办法向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后产生本金损失的合作银行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池包括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
称市科技局)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主管部门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受托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最少不低于6家,最多不高于8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邑科贷”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仅限于以信用方式、或仅有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方式、或无其他实物抵质押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或银行认可的其他免抵押担保方式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根据工作成效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负责组织签订与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多方合作协议;
(四)组织审定各合作银行申请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
(五)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受托管
理机构以及合作银行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做好邑科贷资金绩效
管理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门委托与合作银行等签订协议,审核“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对合作银行开展的“邑科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科技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细化落实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信贷尽职免责的政策要求;
(二)履行科技信贷项目尽职调查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并对资金风险实时监控,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报送等工作;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对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追偿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发生贷款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设有分支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
(三)具有规范的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流程,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四)已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包括已成立科技支行或已成立经省级分行批准的科技金融专营部门。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且非上市的企业可申请“邑科贷”:
(一)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
2.由市级(含)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当年或上年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企业。
5.参加地市或以上级别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6.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指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业。
7.院士专家团队、入选省级以上(含)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江门市二级(含)以上高层次人才注册的企业。
(二)最新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8月15日以来,经合作银行审批通过,且在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的贷款业务。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邑科贷”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江门市“邑科贷”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即可完成申请。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依据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及审查审批工作,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经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江门市“邑科贷”贷款申请表》。合作银行可以批量方式把通过信贷审批流程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对于已向科技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补偿政策的贷款,受托管理机构将不受理其贷款备案。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从收到合作银行项目审批通过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企业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并向合作银行作出备案结果回复。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在落实了各项贷款担保措施及要求后,为企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七条贷款资金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原有“邑科贷”续贷等用途,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转借他人等。
第十八条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向1家合作银行申请“邑科贷”,授信总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单笔“邑科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在授信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鼓励合作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
第二十条如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之日起满60日(自然日),借款人仍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且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进行了追收,通过尽责追收无法收回本金的,合作银行可申请启动补偿程序,根据风险分担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补偿范围只对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及有效期满后一年内提出补偿申请的贷款有效。
第二十一条“邑科贷”合作总量依据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核定,合作银行的业务量与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以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邑科贷”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可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贷款+财政风险补偿”、“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和“贷款+担保+财政风险补偿”的融资模式。
第二十三条对合作银行选择“贷款+财政风险补偿”模式,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梯次比例补偿:
(一)科技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发生的首次贷款(即首贷户,不含贴现)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40%;
(二)由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企业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40%;
(三)对于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科技企业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40%;
(四)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专业镇辖区内科技企业发生的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40%;
(五)由市级(含)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40%;
(六)农业类科技企业发生的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40%;
(七)其他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
第二十四条对合作银行选择“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或“贷款+担保+财政风险补偿”融资模式的,贷款损失的本金补偿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分担,其中风险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20%。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职责和分险比例等由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在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上限。同一企业法人申请的“邑科贷”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只能享受一次“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
第二十六条当合作银行申请的“邑科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大于或等于500万元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及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后续“邑科贷”业务申请;当该合作银行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受理其“邑科贷”贷款业务申请。
第二十七条当“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接受申请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的50%以上(含50%),受托管理机构需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暂停合作银行贷款业务,3个月后主管部门根据“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邑科贷”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从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书面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交材料完成调查核实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财政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资金划拨。
第二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不良贷款获风险补偿后,银行有责任按法定程序继续做好追偿工作。
合作银行对于经追偿后收回对应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律师费等)后,应按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风险分担比例将在每阶段追偿所得资金按相应比例退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款项,视作收回的资金,应按前述原则将追偿所得资金按相应比例退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由市科技局在合作银行开设,
该账户为保证金专户,专户资金滚存累积使用,专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半年定期缴入国库。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合作协议规定每月向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信贷项目开展情况,根据坏账发生实际情况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补偿金实施情况报告,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数量及类型、贷款效率、知识产权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骗取、挪用、套用“邑科贷”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签订
“邑科贷”合作的四方协议,进一步明晰责任和义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可在项目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29日。
附件:江门市“邑科贷”贷款申请表
附件:
1.附件江门市“邑科贷”贷款申请表.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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