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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4日 11:09:03 发布部门:常州市司法局 收藏

为促进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公布《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您可在2025年4月21日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邮寄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

传真:8568162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附件:1.《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区包括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农业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总工会、城市供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如下:

(一)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个人应缴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期收缴水费时代收,代征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税务部门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缴费凭证,代征单位应当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凭离退休证等相关证明前往城市供水机构各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申请,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

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会商机制。

税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总工会、城市供水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实现征收对象有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以及催缴数据的交互运用。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有偿服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溧阳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月日。《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常政发〔2001〕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城管局起草了《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现有收费政策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原征收办法制定于2001年,由于我市生活垃圾呈逐年上升态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断增加,已不符合目前形势。此外,原政策制定时依据的上级文件已作修改,但我市征收办法未及时跟进修订。

二是征收主体改变。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明确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是征收率较低。自2016年起,因机构调整、上级部门征管政策要求、行政审批改革及单位规范履职需要等原因,相关部门不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不确定导致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大幅下降。

二、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城管局进行了专题调研,开展了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评估论证,以专题座谈、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市发改委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价格调整要求,开展了价格听证等相关工作。在研究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征收方式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统一全市征收方式:单位应缴费用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应缴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收,签订委托协议,代征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征收标准

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4元。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明确减免政策

《办法》明确总工会、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明确环卫有偿服务内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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