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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4日 09:47:04 发布部门:云南省商务厅 收藏

各州(市)商务局:

为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开展好2025年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2025年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做好2025年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5〕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给予补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核定载人数9人及以下)。

第二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应报废并注销本人名下旧车,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购买新车并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于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起开具。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申请补贴个人消费者即申请人,须是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和新购买汽车的所有人。报废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购买的新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即最终审核通过前)须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三条  跨年政策衔接。对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4类证明资料(取得其中任意1-3类证明资料),并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2月28日(含当日)取得剩余证明资料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

跨年政策衔接,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四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为事后补贴。消费者完成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后自愿申请补贴。申请起止时间以国家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申请途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线上申请,暂不支持线下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本人身份信息,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所在州(市)提交补贴申请。

申请人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的,需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补充证明资料。

第七条  2025年1月1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选择申领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不能重复申领享受上述两种补贴。

第三章 补贴审核

第八条  消费者补贴申请提交后,进入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环节。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由新车发票开具地州(市)商务局受理,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审核。消费者应及时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自行查询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情况及补正信息。

第九条  受理。受理地州(市)商务局负责,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管理端),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上传照片是否清晰完整等进行查验,对申请人信息、报废汽车信息、发票信息等进行核查比对,确定受理或退回补正。退回补正的,审核人须注明原因或补正信息要求,申请人可在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申请渠道补正信息。

第十条  信息审核。受理地同意受理后,消费者的补贴申请进入信息审核环节。根据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资料信息,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报废汽车回收地、报废汽车登记地、新车注册登记地的有关信息审核。

涉及云南省各州(市)的信息审核,由相应州(市)商务局牵头进行审核。审核主要依据平台上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提供的信息核查比对结果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遇到无比对信息或比对信息不一致情况的,州(市)商务局应联系指导申请人补充有关资料信息,以及会同本级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及时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完成审核。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审核人须详细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受理地终审。信息审核各环节审核完成后,由受理地州(市)商务局核对新车发票信息,并根据信息审核各环节审核结果进行受理地终审。原则上信息审核各环节均通过的,受理地终审方可予以通过,受理地终审未通过的,审核人须详细注明原因,审慎使用终止审核功能。补贴申请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信息。

第十二条  州(市)商务局对补贴申请受理、信息审核、受理地终审应严格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如有关州(市)未按要求受理审核造成补贴发放不及时、审核失误造成补贴错误发放的,相关责任由该州(市)承担。

第十三条  复核。为确保补贴准确发放,由省商务厅牵头,分批汇总各州(市)商务局受理地终审的补贴申请信息,会同省公安厅(交管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进行补贴申请信息抽查复核,省税务局做好配合工作。复核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作退回处理。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根据补贴需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实施过程中,省商务厅根据各部门抽查复核情况,分批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发放名单和补贴金额,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具体为: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补贴发放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补贴发放确认。省商务厅按月将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州(市)商务局,由受理地州(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完成补贴发放信息确认。

因申请人银行账户问题致使补贴发放失败的,由省商务厅组织发放服务机构联系申请人处理并重新发放。截至补贴资金清算时,补贴发放失败仍联系不上申请人或重新发放仍失败的,不再发放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9.5∶0.5的比例由央地分担。中央分担部分,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云南省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进行配套,不再安排州(市)分担。

第十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省商务厅组织发放服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并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完成云南省与中央的资金清算,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补贴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对各级抽查检查和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偏,确保如期实现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有关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绩效目标。通过实施补贴政策,支持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一步促进全省汽车消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自觉接受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等对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指导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做好补贴资金监管。省商务厅负责补贴审核、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和监管,以及补贴资金日常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省级配套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资金,对行业部门的资金申请提出安排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协调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交管总队)、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补贴申请涉及的旧车报废、新车购买和注销登记有关信息抽查复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省公安厅(交管总队)负责指导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和车驾管服务站,做好《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发放管理,便利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和注销登记,并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补贴申请有关信息查询复核。省税务局负责配合商务部门进行补贴申请涉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州(市)商务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级、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落实,优化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及时向消费者兑现补贴。各部门、行业在各自领域强化补贴政策宣传引导,加强协作配合,切实便企利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细则未明确内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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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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