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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生二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1日 10:52:05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生活服务业优化存量、提质升级,促进北京便民商业设施高质量发展,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京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门店需在京开设;

2.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且超过20万元(改造提升农村小店支持方向除外);

3.申报之日前3年内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门店不得重复申报;

4.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且同一方向申报门店数量不超过5个(改造提升农村小店支持方向除外);

5.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商务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拒绝整改风险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餐饮业发展

方向1.支持餐饮企业在京开设品牌首店

——支持条件:

(1)餐饮品牌首店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在京开设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

(2)符合《首店、首发中心、首发活动界定标准》中的首店标准(附件6);

(3)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则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支持标准:

对门店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支持上限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方向2.支持餐饮+文旅体博融合发展

——支持条件:

(1)餐饮门店在市属或区属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等文旅场所内新建;

(2)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

——支持标准:

对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门店支持上限5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200万元。

方向3.支持餐饮门店升级改造

——支持条件:

(1)餐饮门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

(2)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续经营满3个月。

——支持标准:

对门店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门店支持上限5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200万元。

方向4.支持老字号餐饮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门店

——支持条件:

(1)企业应为已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北京老字号”的本市老字号餐饮企业;

(2)新建门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

(3)升级改造门店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持续经营满3个月。

——支持标准:

对门店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门店支持上限5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200万元。

方向5.支持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支持条件:

(1)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建设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后。

(2)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环保许可、食品安全认证;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9000系列、HACCP中的一种认证)。

——支持标准:

对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支持上限200万元。

(二)支持超市、便利店、农村小店发展

方向1.支持连锁超市升级改造直营门店

——支持条件:

(1)连锁超市企业2023年12月31日前在京已有5家以上开业状态的直营连锁门店;

(2)升级改造门店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

(3)经营面积2000㎡以上;

(4)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持续经营满3个月。

——支持标准:

对门店装修、数字化改造、农超对接改造、硬件设备购置的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门店支持上限100万元。同一企业(品牌)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200万元。

方向2.支持连锁生鲜超市企业升级改造门店

——支持条件:

(1)连锁生鲜超市企业2023年12月31日前在京已有5家以上开业状态的直营连锁门店;

(2)升级改造的门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

(3)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持续经营满3个月。

(4)门店经营面积≥500㎡,生鲜经营面积不低于营业面积的2/3,蔬菜经营面积不低于生鲜经营面积的1/3。

——支持标准:

对门店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的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门店支持上限50万元。同一企业(品牌)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100万元。

方向3.支持连锁便利店+文旅体博融合发展。

——支持条件:

(1)门店在市属或区属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等文旅场所内新建;

(2)连锁便利店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京已有20家以上开业状态的直营连锁门店;

(3)新建门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

——支持标准:对门店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的投资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门店支持上限20万元。同一企业(品牌)有多个门店符合条件的,支持上限100万元。

方向4.支持改造提升农村小店

——支持条件:

(1)实施主体为商贸流通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前,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与区级商务部门签订协议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截止申报之日,在北京地区开业状态的连锁门店数量≧30家;

(3)企业与市或区级商务部门签订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项目协议(附件7,已签协议的不用再次签订);

(4)农村小店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村内,面积≧30㎡,经营业态为便利店、菜店、肉食、副食品等便民店、便民服务中心,达到协议要求的改造标准;

(5)农村小店改造提升后已持续经营满3个月;

——支持标准:

按改造提升门店面积分档给予资金支持,申报个数不超过协议约定的年度任务数。

(1)30㎡(含)~50㎡(含),支持3.5万元;

(2)50㎡~100㎡(含),支持6万元;

(3)100㎡~150㎡(含),支持9万元;

(4)150㎡~200㎡(含),支持12万元;

(5)200㎡以上,支持1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3.根据企业性质和申报方向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投资的需提供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5.门店新建或升级改造后持续经营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经营期间的统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门店收银流水、竣工验收单等形式。升级改造类项目还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照片等佐证材料;

6.连锁企业提交连锁企业门店明细表(附件3);

7.申报单位近三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套表);

8.企业信用报告(市场主体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四、申报流程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2.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填报《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初审表》(附件5),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分别于2025年6月30日、8月31日前分批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5.拟支持门店在文旅体博场所内新建的,市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履行验收等程序。

五、工作要求

1.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

2.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3.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登记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务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附件1项目申报书

附件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3连锁企业门店明细表

附件4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5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初审表

附件6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界定标准

附件7北京市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改造协议

附件8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附件下载
附件1 项目申报书.xls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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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doc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3 连锁企业门店明细表.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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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xls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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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初审表.xls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6 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界定标准.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7 北京市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改造协议.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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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xls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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