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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1日 09:35:03 发布部门:贵州省财政厅 收藏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5〕29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民宗局(委):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7100万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5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

二、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情况下,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需求、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五、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各县(市、区、特区)民宗部门要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民宗部门,各市(州)民宗部门请于2025年6月25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汇总报省民宗委备案。

附件:1.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附件2: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绩效目标表.xls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2: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绩效目标表.xls(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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