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区、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阳澄湖镇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相城区企业人才年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
相城区企业人才年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相城区内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均可申请报备企业人才年金计划。
第三条 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相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且未建立年金计划;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4、企业自愿。
第四条 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相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企业认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骨干人才。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报备企业人才年金计划前,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或工会委员会通报情况并征征求意见。企业在完成民主协商程序后,向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报备。区、镇(街道、区)所属国有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申请报备。
第六条 经区人社局备案同意后,企业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企业人才年金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 企业人才年金计划由参加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按照固定金额缴费或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约定比例缴费;企业每年缴费金额不得超过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合计不超过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具体缴费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本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条 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本人可以选择从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死亡后,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职工选择按月或分次领取企业年金的,个人可以自主选择计发月数或分期次数,也可以选择推迟初始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将其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年金个人账户仍由原管理机构暂时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纳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月平均工资超过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5年2月9日起实施。
附件:苏州市相城区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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