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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0日 10:20:04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收藏

为切实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委起草了《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wy@jiangxi.gov.cn,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保障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联社负责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时间

第四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春耕肥储备和救灾肥储备两部分。储备品种包括尿素、复合肥等类别。各品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复合肥养分含量要求≥40%。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原则上为15万吨),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如调控需要,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并商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联社,根据全省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结合考虑地方农作物种植规模、用肥需求等因素,适时提出全省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调整需求。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明确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责任期和年度储备时间。原则上,春耕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春耕肥由承储企业在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救灾肥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八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在江西境内有经营实体且近三年年均销售量2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在省内有生产基地,化肥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上。

(四)具备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经销网络、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

(五)企业信誉良好,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其他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原则上每2年实施一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将储备任务下达给承储企业,抄送省供销联社、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储备任务,相关储备任务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安排。

第四章 储存

第十二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江西境内,涂刷、悬挂或者树立“江西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其中,春耕肥储备仓库(库点)应重点布局在交通便利地区或粮食等主要作物主产县区。其他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联社确定。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联社确定储备任务考核要求;如调控需要,年度储备时间内可作必要调整。

第十四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货物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在仓库(库点)内单独存放;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储存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春耕肥承储企业年度储备时间内,第一个月至第四个月月末库存量分别不低于储备任务量的10%、30%、50%、70%,第五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100%。

(二)救灾肥承储企业年度储备时间内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

库存量为企业在省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任务执行有关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年度储备时间开始后,按月报送储备动态情况给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联社,抄送省财政厅;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各储备承储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联社报送年度储备任务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投放、动用、监管核查

第十七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用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第十八条 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不得用于出口和外销。

第十九条 如遇自然灾害需动用救灾肥储备,由省农业农村厅或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通知,明确动用数量、价格等要求。承储企业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区域投放救灾肥储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做好救灾肥运输保障。

第二十条 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化肥储备,补助资金按实际储备时间核定。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投放、动用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联社明确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监管核查要求,组织相关市、县(区)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承储库点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联社、省农业农村厅及承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贴息补助。其中:

(一)救灾肥补助标准按照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的50%,统筹考虑承储货值、仓储运杂费、储备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春耕肥补助标准按照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的100%,统筹考虑承储货值、仓储运杂费、储备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各承储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等材料,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向省财政厅提交补助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对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补助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

(一)承储企业生产或经营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

(一)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轮换储备化肥的;

(三)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年度储备时间内出现第二十六条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相关任务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一)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从省级部门储备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二十七条中前五类情形的;

(七)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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