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流程
(一)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信息确认。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佐证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三)实地核查。
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请各市(地)科技部门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送至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四)名单公示。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实处理。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
三、评价时间
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受理截止时间至2025年9月30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主评价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它事项
(一)参评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在自评价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填报信息,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自治区科技厅将通过异议复核、动态监测、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进行公告、通报或惩戒。
(二)为确保信息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长期在岗工作人员。
业务处室: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市场部
联系人及电话:索朗央金0891-6837871
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3.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评价入库其他佐证材料清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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