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孵化器管理,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高质量发展,支持构建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结合大兴区实际,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孵化器管理,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高质量发展,支持构建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未来产业等方向,且符合大兴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配备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服务,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型团队实现成果转化的孵化器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标杆引领、专业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孵化器聚焦细分领域,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完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投资基金,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孵育硬科技企业,助力我区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全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应为工商、税务和统计登记注册地在大兴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建议行业代码为73、74、75开头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孵化服务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孵化场地应为孵化器服务机构自主持有或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合法合规空间,原则上要求独栋或集中,能够提供创业孵化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四)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五)在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
(六)孵化器须设立或合作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并提供不少于2个重点投融资案例。
(七)孵化器拥有提供创新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支持特色孵化器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认定为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孵化器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孵化器,填写《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表》(见附件2),并报区科委备案后获得区级认定资质。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大兴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入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为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区科委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在属地推荐表(见附件3);
4.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申请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审复核等。
(一)审核认定通过的,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委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颁发“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认定有效期3年,到期后须重新认定。
(二)审核认定未通过的,整改后可继续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区科委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开展日常管理,实施绩效管理机制。
(一)年报管理。经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2月初向区科委报送年报(见附件4),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服务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在孵企业或项目投资情况等。区科委将根据不定期调研走访及年报情况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认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评价。对已认定孵化器每年度开展绩效评价。依据孵化器经营情况、服务能力、区域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区级孵化器奖励政策的重要参考。
(三)变更报备。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运营主体、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由区科委确认其区级孵化器资格,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大兴区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迁出之日起自动取消其区级孵化器称号。
第十四条对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经营不善、弄虚作假行为的,区科委将据实核查,属实的撤销区级孵化器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孵化器认定,对政府造成名誉、形象或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完善全周期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建设或进一步完善概念验证、打样中心、中试放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支持和关键技术支撑。支持组织开展高水平、高成效、高影响力的系列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聚焦产业发展特色。聚焦生物医药、氢能、航天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特色领域,引导创新孵化载体围绕量子技术、区块链、元宇宙、基因生物、未来网络等领域,集聚顶尖创新人才和创业项目,配置特色产业转化人才,打造专业特色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支持融资模式多元化。鼓励孵化器设立或合作设立种子、天使等各类投资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优质项目。用好银行、投融资机构等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充分发挥资本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第十八条鼓励孵化器国际化发展。支持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兴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做最终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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