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和《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税〔2023〕12号),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涉税资格确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审核。
1.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13号文件要求,每年发布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组织名单。
2.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县财政、税务部门按照13号文件要求,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3.各级民政部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在认定管理中的审核工作。各市在发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通知后,将名单报备省财政厅。
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
根据27号公告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确认。
1.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每年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组织名单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等,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省级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2.在市级及市级以下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各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可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并将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上报省财政厅,格式参考本文附件。
3.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发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三、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建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涉税资格确认工作的长效配合机制,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社会组织涉税资格确认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新登记注册后和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及时提醒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主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发现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2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其他违反公益性社会组织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反映。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的公告。
附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xls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3月5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