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关于印发《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17:07:03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收藏

江北新区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林业及相关工作发展,现将《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5年3月10日

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林业及相关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南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林业、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造林营林、林业产业发展以及国家、省、市确定支持的其他林业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其他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绿化园林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方法科学、支出方向集聚、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绿化园林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绿化园林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二)市绿化园林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建立并管理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清单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市财政局、市绿化园林局的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业、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造林营林、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

林业、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及林业安全生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保护与修复、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支出。

造林营林支出主要用于造林、森林质量提升、村庄绿化、义务植树等补助支出。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补助支出。

第四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九条 市绿化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林业工作任务安排、绿色南京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预算总规模等因素,明确市属单位、各区当年项目清单、补助标准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分配。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市绿化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安排、补助标准、项目重要程度等因素,从市级绿色南京项目储备库中优选项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补助标准。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法分配。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由市属单位实施的,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由各区实施的,市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中央、省级财政有补助但补助金额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50%的,市级财政补助原则上可补足至该项目实际支出的60%;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50%但不足70%的,市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10%;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70%的,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

已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按因素法分配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确需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市绿化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林业专项规划、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绿色南京项目储备、省市鼓励性政策等因素设立项目清单及资金补助标准。

已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按项目法分配该项目资金。

市级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各区在分配使用时,应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核实的明确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等规定,通过发布公告、公布标准、第三方评审或审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绿化园林局综合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完成情况、有关标准、任务实际资金使用量、市级补助比例等因素分配资金。市属单位、各区项目完成数量(面积、株数等)超出市级项目清单额度的,超出部分由区级财政、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市级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建设地点相同、建设内容相同,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绿色南京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绿化园林局采用预拨、按实施进度拨付、一次性拨付、按验收结果清算尾款等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根据市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市绿化园林局、市财政局根据经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市级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完成情况,清理拨付项目尾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干部工资补贴、考察旅游、购置机关办公设备、弥补行政管理支出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绿化园林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绿化园林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存在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绿色南京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对于储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原《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建〔2016〕897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绿色南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