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1)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请申报企业于2023年2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见附件3)盖章版纸质原件1份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材料处)。
四、按照保费补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集成电路材料不在本次申报范围。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请申报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内部把关,涉密信息请勿上传申报网站。
请各区于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网上系统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见附件4)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材料处)
五、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
联系人:马璐瑶,23112792;
邮箱:maly@sheitc.sh.gov.cn;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
2.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
4.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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